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闽档[1997]41号
各地、市、县(区)档案局(馆)、省直各单位: 为了更广泛地开展我省档案学研究活动,调动档案工作者从事档案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省档案学术水平,促进档案学术活动多出成果,多出人才。现将我局制订的《福建省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福 建 省 档 案 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
福建省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广泛地开展我省档案学研究活动,调动档案工作者从事档案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省档案学术水平,促进档案学术活动多出成果、多出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奖的指导思想:落实党和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政策,使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充分调动我省广大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档案学研究的确良繁荣和发展,为档案事业建设和发展多作贡献。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档案学优秀成果,是指在档案学术上有一定创见,有较高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作用,并在同行中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其评奖范围包括: 1、 档案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类; 2、 档案学著作类; 3、 档案文献史料汇编类; 4、 档案学工具书、翻译著作类。 第四条 全省档案工作者在每届评奖期限内的档案学理论研究和实践中的优秀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档案学会团体会员或省直机关档案工作协作组推荐,均可申报评奖。 1、在省级档案学术讲座会上宣读的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各级出版社出版的各类研究成果; 2、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并出具证明的内部印发、确有创见、获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 3、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内容偏重于档案学的研究成果。 4、系列丛书中相对独立的分册或论文。 第五条 下列研究成果、项目不得申报、推荐福建省档案学优秀成果奖: 1、已获得高一级学术单位(如中国档案学会、省科协、省社科联等)奖励的学术研究成果; 2、以外省档案人员为主合作撰写的论文或研究成果; 3、阶段性成果以及草稿、征求意见稿、试行稿、内部未定稿; 4、分卷的专著、工具书,各分卷尚未出齐的; 5、 讲义、论文汇编、利用档案实例汇编、规章制度; 6、 正在向其他部门推荐、申报评奖的论文、研究成果。
第三章 评奖标准
第六条 对申报评奖项目,分创新、价值、论证、难度四项指标,按百分制给分,综合评定得分: 第一项:创新(30%)。评价创新指标是评定论文或研究成果提出的观点、方法、汇编的选题是否有独特见解,即是否有新的理论、新的突破。 第二项:价值(40%)。评价价值指标是评定论文或研究成果对于档案学和档案工作的发展是否有促进作用。 第三项:论证(15%)。评价论证指标是评定论文或研究成果是否能做到立论清晰,主题明确;论据充分、科学、可靠;分析综合全面、推论严谨、逻辑性强;数据处理、实验设计、实验方法先进可靠;汇编内容丰富、编排合理;文字表达精练,结论准确、严密。 第四项:难度(15%)。评价难度指标是评定研究成果的深度、广度、复杂程度,撰写的工作量大小。 第七条 福建省档案学优秀成果设一、二、三、四等奖。 一等奖:在档案学理论领域的研究中有重大突破,达到本学科或本专业理论技术上的国内先进水平(各项指标得分总和>90分)。 二等奖:在档案学理论领域的研究中有较大突破或创新,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各项指标得分总和>80分)。 三等奖: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在某些地区或专业系统有一定影响(各项指标得分总和>70分)。 四等奖: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在本系统、本单位有一定的影响(各项指标得分总和>60分)。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福建省档案优秀成果评审工作由福建省档案局委托福建省档案学会组织评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学术成果,须由作者填写《福建省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审表》,附规定材料,按规定标准交纳评审费,报省档案学会团体会员或省直机关档案工作协作组。由省档案学会团体会员或省直机关档案工作协作组向省档案学会推荐。 第九条 省档案学会各团体会员组织评审小组(省级机关档案工作协作组由正副组长负责),对每一个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按评分标准给予评分,写明评审意见和建议评定等级。建议评定一等奖的申报成果,必须附有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两名专家的评语。 第十条 省档案学会团体会员、省直机关档案工作协作组应向省档案学会报送下列评审材料: (1) 福建省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审表(一式两份); (2)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所发表的学术刊物的封面、目录及论文或报告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在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报告的复印件和宣读证明一式两份; (3)论文摘要或论著、汇编史料内容的简介(300—500字)一式两份; (4)报送评选的申报项目目录(题目、作者、建议评定等级、交评审费金额); (5)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姓名、工作单位、学会职务、专业职称)。
第五章 评奖组织
第十一条 福建省档案学会根据申报情况,聘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精通档案管理业务的人员,组成福建省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档案学优秀成果的评审工作。 1、评审委员会对各评审小组初评的成果项目逐项进行评议审查,采取评分方式评定,参加评审的评委超过全体评委半数以上且各项指标平均得分的总和符合第七条一、二、三、四等奖规定分数的成果项目,报经福建省档案局评奖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在《福建档案》上公布获奖名单。 2、评审委员会在评议审查中,应重点审查各评审小组的评选工作是否符合程序,评审意见和评分是否具体、客观、公正;拟评定为一等奖的优秀成果是否有本学科专家的意见;申报成果是否符合建议评定等级的学术水平。如发现有不符合评选程序,或评审意见不能从学科水平动态及其相应的指标体系说明论文水平的应予退回,或由评审委员会另请专家审定;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评审小组对评选质量问题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3、评委在评审中如遇有评审自己申报的评奖项目时应予回避,并不能在本人评审表上签署意见。 4、评审委员会和各评审小组,均应坚持标准,民主评议,按质取优,客观公正,不徇私情。 5、评审工作人员(包括评委、评审小组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将评审情况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福建省档案学优秀成果每两年评奖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福建省档案学优秀成果的奖金由省档案局事业费和福建省档案学会优秀成果奖励基金共同支付。 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审批后,除在《福建档案》公布各项获奖名单,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奖金外,同时向获奖者所在单位发出相应的获奖单位,建议奖通知归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聘专业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集体获奖成果,奖金、获奖证书只发给单位;多人合作获奖成果,每项成果只发一份奖金,给署名前三位的合作者各发一份获奖证书。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或抄袭别人作品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核实,除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及所发奖状和证书外,并责成其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审表》
附件:
编号: 类别:
福建省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审表
成果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 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福建省档案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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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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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发表成果出版社、学术会议、刊物名称、出版、发表时间或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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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档 案 学 会 团 体 会 员 、 省 直 机 关 档 案 工 作 协 作 组 评 审 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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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直机关档案工作协作组正副组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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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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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委员会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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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档案局评奖委员会审批意见:
福建省档案局(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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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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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①“编号”由省档案学会填写;②由几个作者合作的成果,“作者姓名”栏内只写第一作者,其余有关作者情况填写在备注栏内;③建议评为一等奖的成果的专家意见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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