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档人[1999]07号
各市(地)、县(市、区)档案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精神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我省档案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特制定《福建省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转所属企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福建省档案局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民加强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档案人员的素质,促进我省档案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档案人员继续教育是档案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应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同时应当作为档案执法检查和档案室、馆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分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次。对不同层次的人员实行不同的培养目标: (一)高级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对象包括已取得档案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及具有相当水平的档案人员。 高级档案人员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和把握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最新理论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知识,研究解决重在业务课题,成为档案专业学术带头人。 (二)中级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对象包括已取得档案专业技术中级职称及具有相当水平的档案人员。 中级档案人员应通过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拓宽知识面,了解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提高独立解决业务问题的能力,成为本行业业务骨干。 (三)初级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对象包括已取得档案专业初级职称及具有相当水平的档案人员。 初级档案人员应结合本职工作,通过继续教育充实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档案管理的方法和技能,提高岗位适应能力。 第五条 高、中级档案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面授不少于24学时;初级档案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其中面授时间不少于18学时。 第六条 高、中级档案人员应参加市(地)以上档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初级档案人员应参加县(市、区)以上档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七条 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突出先进性、针对性、实用性,紧密结合档案行业的职业道德、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技研究与开发、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法制建设、档案基础建设实践、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其它相关知识。学习形式以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短期研修、培训和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为主。 具体形式如下: (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档案专业自学。 (二)参加省档案局组织的研修班、培训班。 (三)参加省档案局认可的市(地)以上档案部门举办的研修班、培训班。 (四)参加国家承认的档案专业学历教育。选送到高校或出国进修功读学位。 第八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档案人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档案人员所在单位应贯彻和执行继续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重视和支持档案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保证档案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的条件,并按规定登记、检查和考核档案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档案人员应遵守有关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安排,积极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接受本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档案人员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学习费用报销按有关规定办理。接受继续教育后,按规定继续为所在单位更好的服务。 第十条 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档案局是全省档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其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规划目标,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制定全省档案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办法。 (二)按照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全国档案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及省人事厅的布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档案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省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评估。 (四)组织继续教育理论研究,教材的编写和推荐,教师的聘请、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 省档案干部培训中心是我省实施档案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其职责是负责全省高、中级档案人员及省直机关初级档案人员和各级档案局(馆)长、业务骨干继续教育的培训实施工作,组织全省性的继续教育示范活动。 第十二条 市(地)档案局根据省档案局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全省档案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与安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初级档案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与各级档案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档案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档案人员继续教育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从事档案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应具备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中、高级以上档案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一般应由具有高级职称及相应水平的档案专业人员担任,初级档案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一般应由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及相应水平的档案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为加强档案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掌握档案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保障档案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各级档案部门及档案人员所在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档案,记载档案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六条 档案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是系统记载档案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档案人员凡参加连续脱产学习20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可将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登记入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或《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作为档案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依据。并作为档案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以及档案技术人员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档案人员所在单位档案工作目标考核、等级认定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至少一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 第十七条 档案继续教育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继续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继续教育学习中成绩显著的档案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凡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的档案人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档案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档案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档案人员所在单位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批评和处罚。 (一)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学习的;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未达到学时或修业不合格的。所在单位可根据情况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扣发奖金;情节严重的,可缓聘、解聘档案专业技术职务,并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二)连续两年未接受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档案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优秀)档案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所在档案室不得参加达标定级和先进(优秀)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档案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